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0-17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滨江学院学工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资助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满足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学校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确定推荐名额。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评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形成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报滨江学院学工处。

第十二条 滨江学院学工处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推荐获奖者名单,形成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滨江学院学工处于将全校当年度获奖者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追缴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国家励志奖学金。追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滨江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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